編輯同志:
我一直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在申領到注冊建造師資格證后,就交由某建筑公司使用,雙方簽訂了《建造師聘用協議書》,某建筑公司為甲方,我系乙方。協議載明:甲方有權使用乙方的建造師證書進行項目招投標;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4000元使用費,并根據招投標時乙方出場次數支付報酬,每次500元。2年來,雙方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現在,該公司不想再繼續使用我的建造師證書了,就打算跟我解除協議。
請問:在解除協議時,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王文濤讀者:
你能否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關鍵要看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或者雙方之間是否形成了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必要條款。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你與某建筑公司雖然簽訂了聘用協議,但由于其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雙方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和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其次,勞動關系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主體之間具有人身隸屬性,即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指揮,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而某建筑公司僅僅是使用你的建造師證書,你并未向對方提供勞動,也不需要遵守建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雙方之間不存在人身隸屬性。最后,某建筑公司根據你參加項目招投標的出場次數所支付的“露面費”,屬于勞務費,不具有勞動報酬的性質。綜上分析,你與某建筑公司之間并沒有形成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向離職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前提是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中,由于你與建筑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在建筑公司解除聘用協議時,你無權主張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