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分析
本案焦點是——
有些用人單位會提出勞動者返還社保補貼,那么就用人單位提出的社保補貼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由,目前各仲裁委和法院對此持不同意見,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返還社保補貼不屬勞動爭議案由應為不當得利
二、返還社保補貼雖屬勞動爭議,必須持已為勞動者補繳社保的憑證另案起訴
三、返還社保補貼屬勞動爭議
《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社會保險條款因違反強行法規定而無效。
返還社保補貼費既不屬仲裁受案范圍,也不屬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由范圍。
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返還社保補貼訴求不屬勞動爭議應為“不當得利”。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均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同時隨著社保實施政策的不斷完善,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也是絞盡腦汁想應對辦法。
從以往案例來看,大多數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協議》或《承諾書》,約定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幾百元社保補貼達到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目的,但是一旦因補繳社保發生勞動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社會保險條款因違反強行法規定而無效,仲裁委會依法查明事實裁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繳基本社會保險。有些用人單位會提出勞動者返還社保補貼,那么就用人單位提出的社保補貼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由,目前各仲裁委和法院對此持不同意見,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返還社保補貼不屬勞動爭議案由應為不當得利
2018年,霍某向雁塔區勞動仲裁委申請某電子公司補繳社會保險一案,庭審中某電子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每月向霍某支付500元社保補貼費不給霍某繳納社會保險,雙方一直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故霍某的補繳社保請求應予駁回。
本案經西安市雁塔區勞動仲裁委依法審理,認為霍某與某電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就不繳社會保險屬無效條款,裁決某電子公司為霍某補繳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
后某電子公司向該仲裁委申請霍某返還已領取的社保補貼費,雁塔區勞動仲裁委認為返還社保補貼不屬仲裁委受案范圍做出不予受理決定書,某電子公司不服該決定書,向雁塔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該案不屬勞動爭議應為“不當得利”駁回某電子公司訴求,某電子公司最后只能以不當得利重新起訴霍某。
二、返還社保補貼雖屬勞動爭議,必須持已為勞動者補繳社保的憑證另案起訴
2019年,某化工廠與李某就補繳社保發生爭議,李某申請至蓮湖區勞動仲裁委,由于某化工廠與李某就不繳納社保每月向李某支付300元社保補貼有協議。李某在申請某化工廠補繳社保的同時,某化工廠提出反申請要求李某返還領取的社保補貼費。蓮湖區勞動仲裁委認為某化工廠請求不屬仲裁受案范圍,做出不予受理決定書,某化工廠不服該決定書起訴至蓮湖區人民法院,法院認為補繳社會保險既便仲裁委裁決補繳,但需行政機關審核,程序復雜、時間較長,甚至有些項目因為政策原因無法補繳,必須某化工廠提供已經為李某補繳了社會保險憑證方可受理某化工廠訴求。
三、返還社保補貼屬勞動爭議
2021年,某醫藥公司與張某就補繳社保發生爭議,張某申請至新城區勞動仲裁委,庭審中某醫藥公司提供工資表,證明自2019年7月每月向張某支付550元社保補貼,同時提出反申請要求張某返還領取的社保補貼費,新城區勞動仲裁委支持了張某補繳社保請求,同時也支持了某醫藥公司返還社保補貼請求,張某不服裁決起訴至新城區人民法院,法院仍按勞動爭議支持某醫藥公司返還社保補貼請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返還社保補貼費既不屬仲裁受案范圍,也不屬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由范圍。那么對于上述三種裁判觀點,個人認為返還社保補貼既然法律未明確規定屬于勞動爭議案由,為更好地保障勞動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社保統籌利益不受損害,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返還社保補貼訴求應采取第一種裁判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