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四個月前,我所在公司發布競爭上崗告示稱:公司準備增設兩名副總經理,部門負責人可以參加競爭。同時,公司發布了倡議書,倡議大家在積極參與競爭的同時,要清楚地認識競爭上崗結果。因競爭勢必會出現崗位調整及崗位調整所帶來的薪酬調整等,所以,希望競聘人以開放、包容、積極的心態同意并接受,依據結果配合公司做好相關崗位安排。
按照公司要求,我填寫了《競爭上崗申請表》并在倡議書簽了名。近日,公司基于我競爭失利,結合倡議書,以行使用工自主權為由,隨意調整了我的工作崗位并大幅降低了我的工資。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王歡歡讀者: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用工自主權是指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和勞動者各方面的表現情況,自主地決定用工形式、用工辦法、用工數量、用工時間、用工條件、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等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上述規定表明,對勞動合同已經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雖然具有用工自主權,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薪酬待遇進行調整,但在調整時應充分考慮合理性、必要性和程序正當性,并讓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本案中,公司對你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的調整不僅屬于“隨意”,而且大幅降低了你的工資水平,完全超出了用工自主權的范圍,該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另外,雖然公司在競爭上崗時發布了倡議書,你也在倡議書上簽名,但該倡議書僅就競爭失敗后崗位調整、薪酬調整作了籠統說明,并未就具體內容進行告知,你也無法根據倡議書預知競爭失敗的風險程度、崗位調整的范圍、薪酬調整的幅度,故不能認為你與公司就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的調整達成了一致,公司不能將你在倡議書上簽名作為你認可現有調整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