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有一項規定,即“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對勞動者崗位進行調整,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的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前段時間公司安排我到其他崗位工作,我認為調崗不合理拒絕了這項安排。
請問,我是否需要承擔違約金呢?
答:
不需要。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除了可以在服務期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外,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您的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既不屬于服務期條款,亦不屬于競業限制條款,這種約定因違法而無效,您無需承擔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