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所在公司為我辦理工傷保險時,申報的繳費基數為當地最低工資,而非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今年年初,我不幸遭遇工傷。當我被認定為工傷、確定傷殘等級準備領取工傷待遇時才發現這一真相。
請問:在公司之舉已經造成工傷待遇降低的情況下,我能否直接訴請法院判令公司賠償相關費用的差額?
讀者:邱麗麗
邱麗麗讀者:
你不能直接訴請法院判令公司補償差額。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上述規定表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繳費基數的核定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范圍。就繳費基數發生的爭議,應當先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處理。即若該機構認定公司少繳社保費用并同意補辦,你自然可以因此而得到相應的補償,此時就無需通過訴訟索賠了。若該機構認定公司少繳社保費用但不同意補辦,此時,你才能以該結論為依據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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