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法治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勞動仲裁、訴訟已成為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途徑。然而,許多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時往往面臨著缺少證據無法舉證或舉證能力較弱的困境,提高舉證能力尤為關鍵。那么,勞動者遇到勞動爭議時,需要收集、保留哪些證據呢?本篇梳理了常見勞動爭議中的證據清單和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吧!
一、勞動爭議案件需準備哪些證據?
(一)證明勞動關系存在
1.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文件,如入職協議書等;
2.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提供如下證據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資流水、工資條、社保參保證明、入職通知書、入職登記表、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考勤打卡記錄、承接并完成工作任務的證明、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等。
(二)證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見第(一)條;
2.實際用工起止時間的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合同內對入職時間的約定、入職通知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等證據;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書、告知書等文件;
4.用人單位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例如存在違法解除情形、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等;
5.工資條、銀行流水、收款記錄等工資發放記錄,用以計算違法解除賠償金數額。
(三)證明克扣、拖欠工資
1.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見第(一)條;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及以往正常發放工資時的工資數額;
3.上班打卡記錄、完成工作任務數量等,用以證明實際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
4.工資條以及工資卡銀行流水等證明實發工資,并以此計算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的具體數額;
5.追索勞動報酬的證據:例如追索、討要工資的告知書、函件、聊天記錄、短信等等。
(四)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1.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見第(一)條;
2.有關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3.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等材料;
4.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交通費、護理費、食宿費、康復器具等費用單據;
5.勞動者工資等收入證明,工資條、銀行流水、收款記錄等;
6.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的相關證據,例如社保繳費明細、繳費憑證等。
二、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雙方當事人要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但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般處于弱勢地位,很多證據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所以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存在例外情況。例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三、具體案件中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司法實務中常見爭議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一)勞動關系是否成立
勞動者對勞動關系的成立進行舉證,勞動者初步舉證證明確有可能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提供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材料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入職、離職的時間
用人單位主張的入職或離職時間與勞動者主張的不一致的,由用人單位舉出其自身因管理員工掌握的入職登記表、離職交接表、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入職和離職時間。
(三)是否拖欠工資
由勞動者證明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具體數額,由用人單位證明其足額發放了工資。用人單位減發或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就其減發、延遲支付的原因以依據提供證明。
(四)主張加班費
勞動者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五)工傷問題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六)其他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仲裁時效問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此,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不僅要注重保留、收集相關證據,還要積極尋求權利救濟,在法定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這樣才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提醒
廣大工友在日常工作中應重視自身權益維護,注意保留各種與工作有關的材料、實物等。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則要有針對性地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和訴求收集、整理、提交證據,并根據對方的舉證情況及時搜集、提交補充證據或反駁證據,保證各項證據之間能互相關聯、互相佐證,形成完整有效的證據鏈,切實提高舉證據證明力,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供稿:第四期廣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成員、廣東正平天成律師事務所 柯曉霞 策劃:廣州市員村工人文化宮法律服務中心 來源:廣州市總工會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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