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西省教育廳網站消息,為進一步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審核,保證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山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暫行辦法
為了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下放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批權的通知》(學位〔1999〕3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5〕27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山西省高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學士學位授權審核的依據和原則
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包括對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予專業的審核。學士學位授權審核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改進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工作的通知》。審核工作堅持“立足實際,嚴格要求;以評促建,規范管理;以審把關,保證質量”的原則,按照“山西省高等學校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專業)評審指標體系”(見附件)的評審標準,對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的授予資格進行審核。
二、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專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基本條件
凡經教育部批準建立,達到《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有關標準的普通高等學校,辦學思想端正,其所設專業按照教育部關于大學本科教學計劃的原則規定,達到以下要求的,可于有第一屆本科生的當年,提出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申請:
1.能開出全部理論課程,其中多數課程由具有講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教師講授,教學質量較好;
2.實驗課程、實習課程能基本開齊,具有一定的質量;
3.由講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教師指導學生做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4.各項考核制度健全。
(二)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基本條件
已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按照《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經正式批準設置的本科專業,培養目標明確,教學計劃完整,且滿足上述1至4條基本要求。
三、學士學位授權評審程序
(一)申請
擬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專業)的高校,經本校(院)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于每年2月28日前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省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1.擬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須報送如下材料:
(1)《XX(學校)關于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專業)的請示》
(2)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簡況表
(3)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
(4)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匯總表
(5)關于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報告、與學士學位授予有關的各項管理、考核制度,擬實施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等。如果當年已有成人本科畢業生的高校,還應報送成人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各項管理規定。
2.擬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須報送如下材料:
(1)《XX(學校)關于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的請示》
(2)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
(3)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匯總表
以上所有材料一律用A4紙打印、一式1份,同時報送相關電子版文件(加蓋公章后的PDF掃描文件)。有關文件和表格可在山西省教育廳網站下載,網站地址:http://www.sxedu.gov.cn/。
(二)組織與評審方式
1.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綜合評審采用實地評審的方式進行,由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為“省學位辦”)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組織實施。
2.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的評審采用實地評審或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已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由省學位委員會委托該單位自行組織評審;已具有學士學位暫行授予權的獨立學院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由省學位委員會委托參與舉辦該獨立學院的高校組織評審。
3.學士學位授權評審包括聽取匯報、對照評審指標體系進行實地考察和查閱相關資料、聽課、分類召開座談會、評審組合議等程序。
(三)評審內容
對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辦學指導思想和定位、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條件、教學管理和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方面;對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專業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專業建設、教師隊伍、教學條件及利用、教學過程及管理、實踐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
(四)評審專家組成
專家評議組由本校(院)以外的同行專家、教務教學科研管理及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按專業分成小組,專家小組的成員條件為政治思想好,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學術造詣較深,一般具有副教授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的專業技術職稱),每個專業小組5至7人,其中同行專家不少于2人。各受委托單位須于每年3月15日前上報《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擬聘評審專家名單》,經同意后方可聘請。
(五)評審時間
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專業的評審時間于當年的3-4月份進行。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權單位評審時間由省學位辦統籌安排;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評審時間由各受委托單位商省學位辦確定。省學位辦將根據工作安排,隨機對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專業評審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六)評審結果
申請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的授權評審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
對于評審結果為“通過”的單位和專業,經省學位辦審核后,報省學位委員會批準,并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對于評審結果為“不通過”的單位和專業,視其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經省學位辦審核后,報省學位委員會批準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對于問題較輕,能夠基本保障學位授予質量,且在短期內能夠整改到位的,可予以暫行授權處理,待次年重新審核。
2.對于問題較為嚴重,暫時不能保障學位授予質量,但在短期內能夠整改到位的,予以暫不授權處理,待次年重新申報。對于所涉及學生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掛靠其他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同專業進行。對于第1條重新審核仍不達標的,按本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對于問題非常嚴重,無法保障學位授予質量,且短期內無法整改到位的,予以不予授權處理,待整改達標后,方可重新申報。對于所涉及學生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掛靠其他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同專業進行。對于第2條重新申報后,審核仍不達標的,按本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各受委托單位須于評審當年4月25日前將授權評審結果報送省學位辦。
四、其他事宜
(一)各高等學校要按照本暫行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有關學士學位授權審核的相關規定,建立和健全本校(院)學士學位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本校(院)及其學士學位授權專業的管理、檢查和監督,確保學士學位的授予質量。
(二)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授予工作統一由學校(院)學士學位主管部門負責。學士學位的授予應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核定,統一提交到校(院)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審定。
(三)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證書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四)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原則上不再每年另行通知。
(五)本暫行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關于進一步改進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的通知》(晉學位辦〔2006〕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