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一家公司招聘文秘時,要求填寫《應聘信息登記表》和《新員工入職申請表》。這兩份表格中都有“是否懷孕”一欄。由于應聘人數眾多,我擔心失去競爭優勢,就隱瞞了自己已經懷孕兩個月的事實,在相應欄目里填寫了“未孕”兩個字。
經過筆試、面試之后,我最終入圍并被公司錄用。入職后,由于肚子越來越大,我說謊的事實被公司發現了。不久,公司以我欺詐為由,決定解除與我的勞動關系。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陸航航
陸航航讀者: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即從表面看來,你隱瞞已孕事實,似乎具有欺詐性質,公司可以據此將你解聘,但實際上不是這樣的。因為:
一方面,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
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衛生健康委、國資委、醫保局、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第二條指出:“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公司將懷孕情況納入招聘考察范圍,無疑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你有權拒絕告知懷孕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睆闹锌梢钥闯,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了解的是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反之,如果用人單位要求了解的內容與勞動合同無關或者涉及到個人隱私,則勞動者有權拒絕回答。
由于文秘工作不是懷孕女工禁忌從事的工作,未孕也不是從事文秘工作的必需條件,況且懷孕屬于你的個人隱私,所以,公司無權要求你必須告訴懷孕的事實。
再者,你的行為不構成欺詐。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雖然你存在未如實告知之處,但你被錄用的結果表明,你的其余各項條件均符合錄用標準,無論你是否懷孕都進入了公司錄用范圍。也就是說,你最終被錄用,并不是因為公司被你隱瞞懷孕所誤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