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7月13日,某商貿公司成立。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間,劉先生擔任該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后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他人,但劉先生一直是該商貿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
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公司為劉先生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及單位應承擔部分都由劉先生本人承擔。
劉先生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自行安排工作,法定代表人變更后無人給其安排工作,劉先生自主確定工作內容,按照股東之間的約定進行分紅。劉先生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該商貿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公司創業初期,在有些情形下,股東也要從事相關工作,那么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評析
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具有人身依附屬性。劉先生是某商貿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之前甚至擔任該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先生所承擔的工作只是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無證據顯示劉先生接受公司任何人的管理或指派工作任務。劉先生自發為公司提供勞動,公司被動接受,其目的并不是獲取勞動報酬,而是推動公司發展。綜上所述,雙方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僅僅依靠繳納一段時期的社保費不能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現實中,股東或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可一概而論。依據不同的法律,同一個人在用人單位中會形成不同的身份,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還要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從勞動關系的特征、人身依附屬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來源: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