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物資公司倉庫的裝卸工,簽訂有3年期的勞動合同。半年前,我在工作時不慎摔倒,尾椎骨處重重地撞在地上,住院治療2個月。經當地人社局認定,我的傷害構成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我構成八級傷殘。由于公司未為我辦理工傷參保手續,所以,我就要求公司承擔工傷賠付責任。
在行業調解組織的調解下,我和公司達成如下協議:由公司一次性支付我8萬元工傷賠款,我不得再以工傷賠付事由提起訴訟。
調解協議簽訂后,公司提議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確認,我表示同意。經雙方提出申請,勞動仲裁機構對該份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確認后,制作并送達了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我和物資公司均予以簽收。之后,公司支付給我8萬元賠款。
現在,我感到公司給予的工傷待遇賠付過低,想反悔。請問: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重新裁決工傷待遇?
讀者:紀清
紀清讀者:
你無權反悔,即法院不會受理你的訴求。
首先,你們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合法。該調解協議是在你已經被認定工傷和進行了傷殘等級評定的情況下簽訂的,此時,你對自己應得的工傷待遇等權利內容以及預期的風險,已經有了清楚、充分的認識,而且物資公司也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該調解協議是你們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其次,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關于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指出:“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審查調解協議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規定,勞動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本案中,你和公司共同就調解協議提請勞動仲裁機構審查確認,勞動仲裁機構經審查后出具了仲裁調解書,該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因此你不能再反悔。
最后,對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反悔,法院不予受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币虼耍慵词沟椒ㄔ浩鹪V,法院也不會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