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我構成工傷。近日,我基于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而要求其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但公司拒絕了我的請求,其理由是保險公司已經向我賠償了全部損失,我不能索要雙份。
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王小小讀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有權獲取停工留薪期的雙份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關于社會保險和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中第9條也指出:“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同樣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即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通過工傷途徑索要除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屬于醫療費用范圍以外的其它費用。
鑒于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停止工作,接受醫療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后休養期間),該時段發生的工資不屬于工傷醫療費用范疇,所以,公司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公司應當承擔工資支付義務。
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公司基于沒有為你辦理工傷保險、違反自身的法定義務,而必須向你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