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用人單位面對違紀員工時,常常覺得自己處在制高點,完全掌握了主動權,在處理與違紀員工相關的善后事宜時容易不留任何余地,尤其是面對具體的經濟利益時,想借此減輕責任承擔,他們常用的一句話就是:“既然是你違反了公司的紀律,自然就該承擔一切責任,有什么權力跟公司討價還價?”而一些勞動者也因自己違規在先,覺得理虧而只能接受。但實際上,很多時候員工違紀與公司法定責任的承擔并非一回事,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的陳律師表示,員工即使確已違紀,但用人單位并不能以此為由,對違紀勞動者隨意處罰,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更不能因此而一筆勾銷,否則,用人單位很可能會給自己帶來法律上的麻煩。
特殊崗位員工違紀,未經健康檢查解聘涉嫌違法
何某三年前入職寧波市一家生產休閑旅游產品的企業,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其工作崗位為噴漆車間噴漆工,合同期限兩年。去年9月,何某在工作時違反工序規定,造成一批產品報廢,公司因此損失5萬多元。為此,企業決定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立即解聘何某,并提前向他發出了通知。
何某同意公司的決定,但同時提出,噴漆工是一種特殊崗位,在正式離職前公司必須為其做一次全面的健康檢查,以確定是否患有職業病,如果公司拒絕,將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公司的法律顧問陳律師了解到這一情況后,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建議:對何某的處理應慎重,如果真的要解聘,必須為其提供全面的健康檢查,因為《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此外,根據相關勞動法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如果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噴漆車間具有較大的職業危害,這就決定了公司雖然有充足理由與何某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為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否則,可能給公司帶來法律糾紛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公司負責人承認,原來以為何某違反勞動紀律,給公司造成損失,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不存在任何障礙,現在看來,公司對法律的認知不夠全面,幸虧律師及時予以提醒,才避免了可能的違法后果。
勞動者違紀,法定權利不能一筆勾銷
基層法院經對勞動爭議案的梳理發現,因勞動者違紀,用人單位在具體處理過程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兩種比較典型的情況:
一、將員工“小違紀”累計相加予以重罰
寧波市某勞動部門曾受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某公司職工邱某因曾有過上班時穿拖鞋、工作時未戴工作帽、工作時間吃零食等各種“違紀”行為,公司以“違紀”累計相加已構成嚴重違紀,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解聘。
根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對違紀勞動者確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種違紀必須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所謂“嚴重”,是指不容易解決、很重要或很有影響。但邱某的行為并沒有達到相應的程度。此外,根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如果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沒有履行相關程序,不能作為處罰員工的依據,而將“小違紀”累計相加視作“大違紀”,更缺乏法律依據。
二、迫使違紀員工自潑污水,以此為由給予處罰
某公司員工張某因幾次上班遲到,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張某苦苦哀求,公司答應收回原決定,但要求其按照公司的“說法”寫一份書面檢查,在公司內張貼。在這份檢查中,張某的違紀事實被明顯夸大,甚至帶有侮辱性,為保住工作,張某只能違心照辦。
之后,張某經一位朋友提醒,尋求法律援助。律師在分析此案后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涉嫌侵犯張某的名譽。新頒布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在此案中,張某所在的公司為“整治”紀律,利用其強勢地位,變相逼迫張某按其所規定的具有侮辱性的內容自潑污水,導致其聲譽受損,構成侵犯名譽權。在律師的幫助下,張某向公司提出異議。后經調解,公司向張某承認了錯誤,并自愿作了經濟補償,這才沒有造成更大的不利影響。
嚴格規章制度,也要尊重員工
在現實生活中,員工因各種原因違反規章的現象經常發生,企業按相關制度和勞動合同規定給予一定的懲處完全必要。但一個企業能夠長期生存發展的基礎,除了嚴格規章制度,更重要的還有賴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因此,面對員工違規,應認真分析原因,慎用處罰手段,即使必須處罰,也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沖突,否則,只能給企業帶來負面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