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探望親人逾期未歸,企業認為是曠工,解除了當事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職工認為自己前幾年工傷鑒定為9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可單位認為,職工是被企業開除的,不可能給他“傷殘金”。為了此事,本市職工劉先生找到本報。
劉先生說,他在這家用人單位工作了8年左右。前幾年,他在車間搬運貨物時,不小心被鐵板砸到了腳面,造成粉碎性骨折。被認定為工傷后,經過治療,他的傷處又被鑒定為9級工傷,享受了工傷待遇。今年,他在外地的姑姑病重垂危,希望能夠見她一面。他向用人單位請事假后,立即趕赴外地。由于地處偏遠,回程票難買,單位又不同意他續假,故造成了三天曠工。單位以《員工手冊》規定,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公司可以立即開除,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
對此,劉先生說,他也認了,但他認為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卻認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是有前提的,要么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要么是“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是劉先生違紀被用人單位解除,前提不一樣,怎么可能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呢?
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律師認為,這家用人單位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工傷保險待遇是對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而得到的補救和補償,它不應受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響。該用人單位雖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單位認為,劉先生的情況,與這些條件均不相同,是違紀被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因此,單位無需支付這筆款項。
如果沒有具體規定,雙方各執一詞,很可能引發爭議。問題在于,劉先生能拿到這筆款項,是有明確規定的,只是用人單位不了解而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而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基金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