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調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次調整仍按照縣級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持三類標準,其中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晉寧區和安寧市、嵩明縣為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670元提高到19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5元提高到18元;昆明市所轄其他各縣及東川區、其他州市所轄縣級市及市轄區、玉龍縣和德欽縣為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500元提高到17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4元提高到17元;其他各縣為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350元提高到16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3元提高到16元。
按照《云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有關規定,計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補償勞動者特殊或者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