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相應等級的工傷待遇?墒,嚴女士、李女士等員工在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情況下,卻沒能認定為工傷,更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這是為什么呢?以下3個案例對其中的原因作出了詳細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員工舉證不能,工傷難以認定
嚴女士是一家公司員工。2021年3月7日,她得知閨蜜有一單生意要交給公司。為提前了解一下情況,她沒有向公司請假,也沒有向同事說明這一情況就駕駛摩托車自行前往。不料,她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全身多處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她本人不負事故責任。然而,公司以她系私自外出、沒有證據證明是為公司辦事為由,否認她所受傷害屬于工傷。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不承認嚴女士外出是為公司辦事。因此,嚴女士必須對這一基礎法律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嚴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其外出并非辦私事,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嚴女士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2】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確認用工關系
江女士丈夫前往公司上班的第一天上午,便因交通事故而當場死亡。盡管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公司以江女士丈夫并非公司員工為由拒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原來,江女士丈夫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因為是第一天上班,公司并沒有向其發放工作證、服務證,更沒有工資支付憑證、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考勤記錄,故其難以獲得工傷賠償。
【點評】
勞動關系是確定用人單位工傷賠償責任的基礎。因此,勞動者入職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當時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當收集、保存相關依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用工關系。在這方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本案中,江女士丈夫沒有上述規定中的任何一項證據,想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不僅困難也是不可能的,如此一來就給公司創造了“賴賬”的機會。
【案例3】隱瞞事實真相,不能認定工傷
李女士在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后,公司要求她以自己在外不慎摔傷為由就醫,并以此通過醫保報銷一定比例的醫藥費用,進而減輕公司的負擔。李女士認為,此舉并沒有讓她自己吃虧又能照顧公司,便爽快地答應下來。
事后,公司拒絕為李女士申請工傷認定。她自己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公司又以其在病歷中的自述為依據,否認其所受傷害構成工傷。因李女士不能提供必要的證明事件發生過程的證據,工傷保險部門也認為其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點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本案中,李女士提供的證據是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但證明內容是其所受傷害源于自行外出時不慎摔傷,并通過醫保報銷了相關費用。如此明確的證據鏈條,只能證明李女士所受傷害不是工傷,其之前所作所為等于是自找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