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10年8月,我入職吉林省一家公司成為一名程序員,當時與公司訂立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本人身患糖尿病,偶爾需要住院治療。
今年3月12日,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我正在住院治療。4月,公司以此為由不再為我發放工資,也不再繳納社保,嚴重影響了我的住院治療和生活。我認為取保候審并不能說明我構成犯罪,且我還在醫療期,醫療期內,公司停止為我繳納社保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請問,勞動者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暫停履行勞動合同?
為您釋疑
劉先生您好!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基于上述規定,您單位在特殊情況下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患有嚴重疾病等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您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療,所以公安機關對您變更了強制措施,采用取保候審是可以的。
雖然取保候審期間法院尚未定罪,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相應的規定,比如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等。有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基于上述規定,雖然是取保候審,但您的人身自由被部分限制足以影響您以勞動者的身份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所以用人單位可以暫停與您履行勞動合同。
此外,若勞動者涉嫌違反勞動紀律、職業道德、營私舞弊等犯罪,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能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也可以暫停履行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