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一個月前,我通過公司微信工作群向領導發了一條信息,表示要求辭職并將在30天后離職。事后,我即感到后悔,但公司領導一直沒有表態。
我以為領導沒有注意這件事或沒有放在心上,因此,我也沒把這事放在心里。可是,公司于近日通知我辦理離職手續。我直到此時才發現事情并非如我所料,遂趕緊向領導表示要撤回申請,但被拒絕。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邱婷婷讀者:
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
一方面,微信內容屬于法律認可的書面形式。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也指出:“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本案中,你通過非對話的微信短信提交辭職申請,屬于“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該形式不僅是法律認可的方式,且在公司收到該短信內容時就已對你產生法律約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有權根據相關內容解除合同。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也就是說,如果你確實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后悔,也應當及時、明確表示撤回辭職申請。可是,你主觀臆斷領導沒有注意你的辭職請求或沒有把此事放在心上,自己也不把此事當回事,該行為顯然屬于沒有作出“撤回意思表示”,你自然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