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是一家汽車生產企業的工程師,負責該企業的汽車發動機研發工作。60歲時,他辦理了退休手續。在他退休后的半年內,一種新的理論提出,該理論對于他此前的研發有很大的支持作用。于是,黃先生再起雄心,想在有生之年完成自己人生的最后一個發明。黃先生利用此前在汽車公司工作的相關經驗和研究成果,結合最新理論苦心研究,最終實現了關鍵技術的突破。隨后,又獲得專利認定。但在此時,汽車公司認為該專利應當歸公司所有,雙方為此產生爭執。
法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員工退休后的發明創造,究竟屬于單位還是個人。對此,《專利法》規定,職務型發明創造是指員工在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就本案而言,黃先生在退休后的一年內從事的發明創造,與其在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相一致,顯然屬于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
黃先生對此不理解,認為其已經離開單位了,怎么還算是單位的發明創造呢?其實,上述法律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那些利用單位資源離職后進行發明創造的行為,目的為了保護單位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