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總工會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全面推進勞動爭議多元預防調處化解機制建設,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實施意見》指出,將充分發揮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中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和工會參與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職能作用。采用協調性強、對抗性弱、靈活度高、成本低廉的調解方式,引導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努力實現“程序銜接、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新格局。
“法院+工會”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范疇包括勞動關系確認方面的勞動爭議糾紛,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等追索方面的勞動爭議糾紛,工傷、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索賠方面的勞動爭議糾紛,勞動福利待遇保障方面的勞動爭議糾紛等。
據介紹,青海在全省基層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勞動爭議專業合議庭和調解工作室,由工會選派調解組織或調解員入駐,與法院工作人員共同負責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在全省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設立勞動爭議巡回法庭,由法院選派法官開展上門服務、巡回服務,為工會協商調解勞動爭議提供培訓指導,推動勞動爭議糾紛化解訴前過濾,端口前移。
據悉,用人單位未按照調解協議約定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職工可依法申請先予執行或者支付令,法院依法及時辦理。對于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的一審勞動爭議案件,或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可委派或委托工會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