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近日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識別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約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條例》規定,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等被禁止采集人臉、指紋、聲音等生物識別信息。這一規定,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隨著科技進步,人臉識別技術已有長足發展,基本達到商業化、產業化水準。有數據顯示,目前中國人臉識別市場規模約占全球市場的15%左右。不過,人臉識別應用在進小區、動物園、商場等場景也引發眾多爭議。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表示,近年來,部分人臉識別技術在應用中沒有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沒有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未經消費者同意就采集了消費者的人臉數據。而如何規范使用這些數據,也缺少法律的相應保障,可能出現濫用的情況。
目前,國家尚未頒布社會信用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今年10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將人臉信息列為個人敏感信息,設置了更為嚴格的保護標準,提出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等。
記者注意到,全國多地加強了對人臉識別的相關規定。日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通知,要求樓盤售樓處未經別人同意,不得拍攝來訪人員的面部信息。已提請審議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此外,北京市、安徽省、蘭州市等地的《物業管理條例》,也對業主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明文規定,但未提及指紋、人臉數據等生物信息。
周漢華表示,天津此次立法說明相關部門關注到了相關問題的存在,這種做法值得點贊。如何防止新技術被濫用的同時更好地為社會服務,還需要各方形成更多的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