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許某來電咨詢:我于2017年入職一家民營科技公司,從事研發工作。近期,公司以我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我的勞動合同。我了解到,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要征求工會意見的。但公司這次和我解除勞動合同,既沒有事先和我溝通,也沒有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公司目前有30多名員工,但是一直沒有成立工會。我與公司交涉,公司認為沒有建會,不需要通知工會。請問,公司的說法成不成立?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單方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要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雇行為違法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在開業或者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組織。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提供支持和協助,不得阻撓。”由此可見,依法參加和組建工會,是職工享有的法定權利。工會的基本職責則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竭誠服務職工群眾。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其未建立工會為由,規避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法定職責。
二、事先將解雇理由通知工會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為了保障工會履行基本職責,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工會對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雇行為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中華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同樣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是解雇的法定程序,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三、“沒有建會”不是用人單位逃避法定義務的借口。“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作為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要履行,不能說“建會”的才履行,“沒有建會”的不用履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沒有履行“事先通知工會”的義務,屬于解除程序違法,需要向職工支付賠償金。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新司法解釋又特別允許用人單位可以在起訴前補正通知程序,這實際上突破了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上位法的規定,違反了上位法的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這家民營科技公司在單方解除許某的勞動合同時,應當要履行通知義務,在沒有建會的情況下,要將解雇理由通知該公司所在地的區域工會(鄉鎮、街道、村、社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地方工會或行業工會,否則應當認定為解雇程序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