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最近,我因失誤被行政處罰。現在,公司以我曾經受到行政處罰為由,強行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而此前,我的工作表現一直良好。
請問,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嗎?
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結合上述規定,因為您被行政處罰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的情形,所以,公司強行與您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您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