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發展經理突然離職,原本與公司存在合作意向的一家保險公司成了其新東家的合作伙伴。老東家認為這名前員工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與保密義務,訴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審判決姚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50萬元。后二審以調解結案,雙方在協商基礎上就金額作出了部分調整。
原告某科技公司經營上海一家租車平臺并發展代步車業務。2018年2月,姚某以業務發展經理的職位入職該公司,負責對接客戶商談業務,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等。入職后,姚某負責開拓市場,在工作中與一家保險公司有了接觸。
在尚未與該保險公司達成合作的前提下姚某離職,之后入職一家業務范圍類似的企業。就在姚某入職新公司一個月,新公司與前述保險公司達成了合作。
科技公司認為姚某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與保密義務,將姚某訴至仲裁委,要求姚某支付賠償金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仲裁委因姚某未出庭而公司證據不足,駁回公司的仲裁申請。公司訴至法院。
查閱完案件材料后,一個難題擺在了承辦法官面前。限制勞動者擇業權,會造成再就業被限制且工資性收入存在損失;但如果一味偏向勞動者,又會造成公司的經濟損失或在同行業競爭力下滑。兩頭難,怎么破?
法官致電保險公司了解情況,又查閱公司官網并比對照片、個人信息等,查明姚某離職后擔任某出行團隊創始人,該出行團隊的業務類型與科技公司的運營模式和業務類型相似。此外,根據科技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可知,科技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有合作意向,在職期間姚某亦跟進相關合作事宜,但最終姚某的新單位與該保險公司達成服務合作協議,姚某未對上述情況進行合理解釋。
綜上,上海徐匯法院對科技公司主張姚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意見予以采信,并判決姚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50萬元。
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時,姚某出庭且認可了法院判決中除違約金額以外的全部內容,并與公司對違約金額進行協商。公司作出了一定讓步,該案圓滿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