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從2016年1月開始,我就在現在的公司工作。2020年初,我生了一場大病。待醫療期滿、疾病痊愈,我返回原崗位工作了一段時間。此后,公司突然通知我一個月之后離職,理由是我不能從事現在的工作。另外,公司還表示將不給付任何經濟補償。
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據上述規定,若公司與您解除勞動合同,其需要證明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并且經調崗后仍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在此前提下,公司再提前一個月通知您或額外支付您一個月工資后才能與您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公司僅以您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提前一個月單方與您解除勞動合同,該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據此,您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當然,您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您的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賠償金,之后離開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