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一名來深務工人員,2015年11月29日入職深圳某電子公司,崗位為倉庫文員。2021年9月和10月,在未經過我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以我的業績下滑為由,分別扣了我1050元和3000元的工資。
多次協商無果后,我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公司能不能因業績下滑而隨意降薪?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深圳李先生
為您釋疑
李先生您好!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降薪,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否則應當被認定為違法。用人單位合法降薪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如果有約定或規定用人單位薪資包括績效工資,可以相應降低績效工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其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薪資構成包括績效工資或與公司經營狀況、業績考核相關,那么當公司經營狀況下降或員工業績考核不達標時,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實行相應的降薪。
二、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后可以降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與員工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就薪酬待遇予以變更,變更后的內容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在未經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勞動合同任何一方均無權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三、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出現了經營困難,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的,可以通過民主協商程序的方式延期或降薪發放。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調崗調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如果用人單位不具有上述情形,未經協商,直接以員工業績下滑為由單方面隨意降薪則不符合法律規定,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仲裁時直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讓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因疫情和經濟下行壓力等多方原因,出現部分用人單位因業績下滑而降低員工績效工資的情況。用人單位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在沒有經過員工同意降薪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舉證證明績效工資的計發方式,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