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配送過程中撞傷行人,導致行人受傷、車輛受損,公司已為外賣小哥購買意外險,賠償責任如何認定?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7月21日通報了一宗案例,給出了答案。
廖某為某外賣APP實名注冊騎手。2021年1月23日凌晨,廖某在開展外賣跑單服務過程中,持C1駕駛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橫過道路的行人林某發生碰撞造成林某受傷及廖某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廖某、林某分別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事故后,林某住院治療37天,產生醫療費156292.91元。
某外賣APP與甲公司存在配送服務合作關系,約定配送區域內及配送服務期間的管理由甲公司負責。廖某在注冊騎手過程中需同意甲公司提供的《網約配送員協議》才可注冊成功。協議部分內容如下:“2.2 為了保障您在配送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安全,本公司將為您投保意外險。您同意,如您在一個自然日期間,如約承接了一單或以上的訂單,每日需支付3元的保險費,該費用將從您的服務費用中予以扣除;2.3 您保證能按時并且安全地完成與配送需求相關的配送事宜,您已知悉,因您的原因導致的任何第三方的損失,您應該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的責任。若因您的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其他任何第三方損失由本公司實際承擔的,本公司有權向您追償全部損失。”
《網約配送員協議》還規定:“6.2 本公司負責處理您在配送服務期間發生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用工、服務質量、事故、糾紛等問題。”
此外,甲公司作為投保人,以廖某為被保險人,通過電子投保方式在平安財保投保了“某外賣騎手意外險平安財險3元版”保險,保險期間從2021年1月23日0時0分至1月24日1時30分,第三者責任擴展條款約定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2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25萬元。事發后,保險公司已理賠10萬元給林某。
林某將廖某、外賣公司、甲公司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上述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甲公司與外賣服務人員的關系應為勞務雇傭關系,而非承攬關系。第一,從甲公司提供的《網約配送員協議》內容看,甲公司已確認提供服務者是其公司的服務人員,并通過不時修訂《配送服務規范》對服務人員的服務活動提出相應的要求,甲公司通過平臺對廖某的配送服務時間、路線均有明確的要求,說明雙方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承攬關系,而是具有一定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屬性。
第二,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人力資源服務、道路貨物運輸等,其通過外賣服務人員履行本公司業務內容,上述協議中還有關于由甲公司支付服務費及負責處理配送過程中的用工、事故等問題的約定,故廖某與甲公司之間符合勞務雇傭關系的特征。廖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涉案事故,應由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甲公司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依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廖某追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0萬元給林某;甲公司賠付173769.02元給林某。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匯文提醒,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網上配送方式取得商品,但因外賣服務人員不規范管理等問題導致的侵權損害糾紛案件也隨之增加。首先,外賣服務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減少因自身原因導致的交通事故。其次,平臺及勞務公司要加強對外賣服務人員安全意識、職業技能等方面的規范管理。最后,最好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分散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