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貫徹實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聯系人民生活、關乎群眾利益,把人民群眾身邊的案件變成生動的“法治公開課”,有利于指引社會公眾了解、熟悉民法典的新規則、新制度,引導人民群眾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據介紹,2021年以來,廣州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民商事案件837926件。
案例①
用人單位侵犯員工隱私權案
【基本案情】陸某為某商貿公司市場部員工。2021年5月20日,陸某通知某商貿公司從即日起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某商貿公司次日收到該通知書后,于同月25日在公司內部“日常事務溝通反饋群”的微信群中發送《關于對市場部陸某擅自脫崗的通報》,該通報包含陸某本人的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以及其妻子和母親的手機號碼等信息。
同月26日,某商貿公司再次在微信群中發送《催告函》,該函同樣包含了陸某本人的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以及其妻子和母親的手機號碼等信息。陸某認為某商貿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隱私權,遂訴至法院,請求某商貿公司公開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裁判結果】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認為,某商貿公司在其公司內部微信群中先后發布的通報、催告函中所載明的陸某本人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以及其家人手機號碼均為陸某的個人信息,屬陸某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陸某對此享有隱私權。某商貿公司在未征得陸某同意的情況下,未作有效遮蔽處理即在公司內部微信群中公開發布包含陸某個人私密信息的函件,已超出合理范疇,不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侵犯了陸某的隱私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白云區法院遂判決:某商貿公司在涉案微信群中向陸某公開賠禮道歉;對于陸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某商貿公司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②
網約車平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案
【基本案情】張某在某科技公司App上下單叫車,司機周某接單后駕車接送張某,后周某在車上毆打張某。經鑒定,張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張某起訴要求某科技公司和周某連帶賠償其門診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某科技公司辯稱,本案是由周某個人行為所致,侵權后果應由周某自行承擔,科技公司與周某是合作關系,科技公司為周某提供平臺服務,在服務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同時,根據上述辦法規定,某科技公司對平臺簽約車輛的準入具有審核、監管等義務,對駕駛員具有崗前培訓、教育等義務,但某科技公司在本案訴訟期間,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對駕駛員進行上述崗前培訓、教育等義務。
在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下,網約車業務中網絡平臺應當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承擔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雖然該條款沒有明確將網絡平臺列舉規定為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但是其文意也沒有將這種具有營利性的組織行為排除在“群眾性活動”之外。因此,可對網絡平臺課以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即在某科技公司沒有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下,對于網約車司機侵權導致的乘客損害,某科技公司亦需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某科技公司應對周某所承擔賠償責任的20%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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