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入職某公司時,所簽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標準工作時間,我必須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規定。當我主張加班費時,公司又說對我適用的是不定時工時制,不存在加班費一說,并拿出人社局同意公司實施不定時工時制的批復和申請時提交的員工名冊,我在名單之中。請問:不定時工時制與標準工時制有何區別?
讀者:顧靜樺
顧靜樺讀者:
不定時工時制又稱不定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者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的一種工作時間安排。與標準工作時間相比,不定時工時制具有以下方面的特殊性:
一是適用范圍特定。標準工時制具有普遍適用性,而不定時工時制則主要適用于:(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如企業的消防和危險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值班人員等。
二是需要履行特定程序。標準工時制即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是法定的,用人單位遵照執行即可。而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由于工作時間往往會超過標準工時制,所以,用人單位應當經民主程序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后,向人社部門申請批準,申請時應提交工作安排和休息計劃、職代會或工會意見等材料。審批通過后用人單位還應當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三是一般不存在加班情形。執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而執行不定時工時制的職工,由于不受《勞動法》關于日延長工作時間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故不存在加班和支付加班費的情形。當然,有些地方規定法定節假日上班算加班。四是休息方式特殊。實行標準工作時的職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而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采取的是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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