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發現,由于公務員辭職意愿增加,一些企業甚至開始托獵頭尋找離職公務員。為何離職公務員受到如此青睞?記者發現,除了工作作風嚴謹,組織管 理能力強之外,熟知政府流程、辦事風格,掌握政府部門的人脈資源,讓離職公務員成為房地產、金融和互聯網三大受政策影響最強的行業所爭搶的對象(據4月 26日《北京青年報》)。
正如文中所言,離職公務員大多有扎實的文字功底,組織、管理、協調能力比較強,對政策的敏感性高,那是必須的, 受青睞、受熱捧也在情理之中,但熱到被諸多企業所爭搶的地步,就未免讓人費解了。鑼鼓聽聲,說話聽音,其實,“掌握政府部門的人脈資源”,這話才說到了點 子上。人脈就是商機,商機就意味著賺錢,但商機不能有玄機,若透支行政權力與再就業商家實現“共贏”就不太地道了。
離職公務員雖然解甲歸 田,但是多年形成的工作關系和職務之便,同樣在辦起事來有著得天獨厚的優越條件,而不少商家也正是看好了這部分群體的先天優勢,讓其盡展“余威”,釋放 “余熱”,以實現市場利益最大化。這種你情我愿、按勞付酬的合作關系看似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也活躍了勞動力市場,但實則暗潮涌動,不僅易造成不正當競爭, 還有可能招致權力尋租和利益輸送,形成變種的官款相傍,影響職務的廉潔性,破壞政治生態,讓黨的事業和百姓利益受損。
當然,公務員享有辭 職的權利,但享有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義務,尤其要遵守國家關于競業禁止方面的規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 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對違反 的,公務員法同時作出了處罰性規定。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也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謀取私利行為上升到刑 罰處罰的高度來規制。人是活的,可以自由擇業,但規定是死的,必須嚴格遵守,絕不能讓這些規定成為擺設。
離職公務員成為香餑餑,既釋放出我國當下重拳懲腐的積極信號,又暗藏玄機,值得警惕。實踐證明,競業禁止規定設置一定服務期和過渡期, 對于保障國家行政秩序和行政效能,讓離職官員去行政色彩,剪除異化的行政羽翼,有效防止衍生的腐化弊端,具有顯著作用。但為了更好的療效,我們還尚需完善 配套措施,形成良性監管機制,除了列明公務員離職后的禁入領域和行業外,還應當建立公務員離職審查備案、離職去向跟蹤報告等制度,對他們離職后的行為進行 定期監督檢查,以保證其陽光作業,合乎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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