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謝(化名)前段時間在揚州城區一家餐飲店找了份工作,該店規定上班時間不可以用手機,要把手機交給店里臨時保管。為了保住工作機會,小謝也就按照店里的規定來了。誰知有一天小謝回家后突然發現自己的手機內屏出現一道裂紋,打聽以后說修理需要1000多元。
自己在餐飲店打工一共也掙不了多少錢,難道這是要白忙活了?想來想去,小謝認為手機是在店里保管期間受損的,希望這筆費用由店里來賠償。店里則認為小謝無法證明手機就是在店里保管期間受損的。雙方發生爭執,直至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了解了相關情況,對雙方展開調解。經過協商,店里支付給小謝1000元,其余部分由小謝本人支付。
其實像揚州這家餐飲店那樣,上班時間要求員工上交手機的單位還有很多。揚州一家幼兒園也對員工提出了“上班不能玩手機”的要求,并且專門設立了“員工手機收納袋”,員工上班前手機都要交到收納袋里,下班后領取。幼兒園王園長明確表示,幼兒園照顧的都是3-6歲的孩子,容不得一點閃失,為了防止“以工作之由”玩手機,所以出臺了這個規定。為防止員工家庭或學生家長有事聯系,學校專門設立了兩部座機。對于這個規定,老師們都能理解,家長們都非常贊成。
對于單位要員工工作時間上交手機的做法,揚州鐘山名鏡律師事務所張燕律師表示,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她認為,從民法角度講,手機屬于員工個人財產,單位收交員工個人財物不合法。《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張律師同時表示,企事業單位出于經營管理的需要,在征得員工同意且確保員工財物安全的前提下,單位可以暫時代為保管員工的手機。當然,單位在暫時保管手機期間,應當安排專人專責對手機進行保管,如果因保管不當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手機損壞、財物被盜、信息泄漏的,應對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此外,如果上班玩手機情況較為嚴重,比如因為玩手機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已經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以據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