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勞動法宣傳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職工掌握了法律,這是好事,但也有部分職工利用其掌握的知識,做出不誠實守信的事情。
有一位博士,被一家公司聘用后,從事化工方面的研究工作。這位博士不僅成立了自己的公司,還把其服務的公司開發的產品拿出去,帶到大學實驗室研究,并將研究成果申請了個人專利。
公司的外方副總經理找他談話時,博士認為,這個實驗確實是他在公司做的,但只是實驗剛開始階段,因此,他申請個人專利是其勞動所得。而他個人開設公司的行為,與其服務的公司沒有關系。
公司解除了這位博士勞動合同后,他把公司告到仲裁庭。庭審過程中,這位博士對當初的談話全部予以否認,并一再強調,實驗從來沒有在公司利用公司資源、物資做過。
公司輸掉仲裁后,我發現與博士談話的副總經理欲言又止的神情,感到很奇怪,便與他交談。通過思想工作,我了解到,這位副總經理談話時,對談話內容做了錄音,而按照該企業慣例,高層與員工談話,是不作錄音的,因此,他不愿把錄音這件事說出來。
我再一次做他思想工作,拿到錄音后,我們把博士告到了一審法院。面對我方出示的新證據,這位博士拿出了公司員工手冊,其中有一條款,即職工與企業發生利益沖突或在外從事其他工作,企業要給予其一次改正的機會。博士轉而承認自己的過錯,但同時又認為企業沒有給他改正的機會。
面對突然變故,我想到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故事。靈機一動,我當庭辯駁,“確實,企業確有這一條款,但履行這一條款的前提,是職工勇于承認錯誤,有改正的意愿。而博士仲裁時否認企業與他談話的行為,本身就是不誠實信用的表現,也是拒絕改正錯誤的表現。”
最終,法官采納了我方的觀點。
通過此案,我認為,隨著勞動爭議的多樣化和復雜化,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使用錄音錄像取證,以此還原事實真相,已經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