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七家鎮居民劉先生將自家閑置的兩居室租給某中介公司五年,雙方簽訂了出租代理合同,約定每季度末支付租金,中介未按合同約定劃付租金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又無正當理由,房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2019年9月底以來,劉先生多次聯系中介要求打款,中介一再拖延,近日連電話都不接了。劉先生找到租戶要求其搬離,租戶稱自己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自己按照合同約定已將2019年12月底之前的房租交給了中介,且中介還扣了自己一個月押金。雙方協商不成,來到北七家公共法律服務站咨詢。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房東與中介之間構成出租代理關系,中介與租戶之間構成租賃關系,房東與租戶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也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在租戶沒有向房東繳納租金的情況下,房東作為房產所有權人,可以要求租戶搬出房屋。
在工作人員的協調下,房東和租戶達成了一致,租戶將中介拖欠的房租直接支付給房東,繼續承租至合同到期,租戶多付的房租和押金,由租戶直接向中介追償。經查詢,中介注冊地在北京朝陽,工作站建議房東、租戶繼續與中介協商,要求其履行違約責任,協商不成,可到中介注冊地法院或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主張中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