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已經過去。年底許多人搶著休年假的場面,令人感慨。在此期間,有的人根據工作需要和孩子的時間“攢了”一年的帶薪年休假,想趁機帶孩子出去玩玩。有的人想把產假和年休假合起來使用……
可是,現實生活總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人們再次糾結如下問題:年休假到底應該怎么休?年底搶休不成會不會“清零”?其它法定假期能否沖抵年休假?就此,以下5個案例分別給出了相應的答案。
【案例1】
媽媽想在寒暑假休年假,單位應優先考慮
沈女士在一家出版公司工作,有一個上初中的女兒。因平時假期短,工作忙,孩子學習任務重,無法帶孩子出去走走。
近日,她想利用即將來臨的寒假帶著女兒出去玩一趟。于是,她提前半個月“搶假”,想在2020年春節前休一個長假。
當她拿著在寒假期間休2020年度的5天年休假的申請單找經理簽字時,經理以2020年度休假計劃尚未制定為由拒絕簽字。
【點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據此,單位批不批年休假,主要應根據本單位近期的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而不能以休假計劃尚未研究為由,或者擔心年初就休年假然后再跳槽單位會吃虧等,拒絕批假。
另外,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關于改善節假日旅游出行環境促進旅游消費的實施意見》指出,鼓勵用人單位在年初結合工作需要和職工休假意愿統籌安排當年休假,優先考慮子女上學的職工在寒暑假的休假安排。本案中,出版公司的做法顯然不符合上述規定和精神。
【案例2】
年底“搶休”不成,不等于年休假“清零”
趙先生是一個工作狂,平時業務比較繁忙,基本沒時間休息,就這樣一直拖到年底才突然想起2019年的年休假還沒有休。
“正好年底想放松一下,抓緊2019年的尾巴,把年假給休了。”令他沒想到的是,部門20多個人,在2019年12月份“搶休”年假的有7人,當他拿著申請單找經理簽字時被拒絕了。經理見趙先生心有不甘就安慰道:年休假雖然被“清零”了,但有一筆補償,一天150元。
【點評】
《條例》第五條第二、三款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本案中,單位未主動安排趙先生休年休假,趙先生也未表示不休該年度的年休假,因此,單位不能簡單地以支付年休假工資來代替職工的年休假,否則就侵犯了趙先生的休假權。當然,單位也不能以不跨年為借口將年休假清零。因此,趙先生有權拒絕“折現”,并要求跨年休假。
【案例3】
跳槽新單位,年休假應分別折算
馮某2009年6月入職A公司擔任工程師,工作了10年時間。2019年7月5日,馮某跳槽到B公司任工程師。同年7月26日,馮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9年應休未休的10天年休假工資,A公司答復馮某說,你的年休假待遇由B公司負責,馮某信以為真。
2019年年底,馮某向B公司申請10天年休假,結果只批給了4天,馮某想不明白。
【點評】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馮某工作已滿10年,其年休假天數為10天。但馮某的年休假待遇應當分別折算、由兩家公司分別負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了折算方法。其中,在新單位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本人全年應享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計入。所以,B公司只批給馮某4天年休假。
在原單位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本人全年應享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計入。據此,馮某2019年度在A公司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為5天。馮某現在有權要求A公司按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給5天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案例4】
請病假未超規定天數,仍可享受年休假
柯某在一家郵儲銀行的前臺工作,至今已經有4年多。2019年6月,柯某在周末外出游玩時摔傷,住院兩周,出院后在家康復1個月。
病假期間,銀行按勞動法規定每月向柯某支付病假工資。2019年年底,柯某想申請休年休假,但一想自己休了1個多月的病假,單位肯定不會批的。
【點評】
《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據此,柯某在郵儲銀行工作時間已有4年,2019年度請病假天數未超過2個月,郵儲銀行應當依法安排柯某休年假。如果由于郵儲銀行的原因導致柯某未休該年度年休假的,那么應當按照柯某日工資收入的300%的標準支付給年休假工資報酬。
【案例5】
產假等法定假期,不能沖抵年休假
鄭女士于2014年3月入職某公司工作至今,2019年6月休了4個多月產假。產假快結束時,她想把自己的10天年假連著休息,于是遞交了申請,但被拒絕。
原來,公司員工守則規定:當年休產假、探親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點評】
休產假屬于生育保險待遇,是女職工應該正常享有的福利。實行年休假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因此,產假等法定假期和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得相互沖抵。
《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辦法》第六條進一步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該公司“當年休產假、探親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之規定無效,鄭女士休了產假并不影響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另外,法律并未禁止年休假與其他法定假期一同連休,但由于單位對年休假具有統籌安排權,因此需獲得單位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