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托親戚找朋友好不容易進了一家公司,當時沒有簽合同,進去后工作很雜,工作崗位不固定,每個月領的工資也不一樣。一年間他多次與公司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想把工作崗位、內容、工資等各方面固定下來,可公司總是以“我們需要的就是一個能干雜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資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謀高就”等各種理由予以推托。結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沒簽成。后來公司換了個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辭退了。這個時候,小張十分郁悶。于是打電話咨詢龍澤園法律援助工作站,這種情況自己應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小張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已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由于工作已滿一年,在法律上視為小張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人員告訴小張,他可以請求公司從第二個月起到第十二個月向小張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公司執意辭退他,需要向他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拒絕,小張可以向勞動行政機關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