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一家公司曾向我出具過一張欠薪條,言明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付清。時隔兩年后,我曾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向公司經理催收過。
近日,我前往公司索要時,公司表示已經“過期作廢”,其理由是已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而我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并不能說明對方是經理,無法證明我是與經理聊天,加之經理已經去世。
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何萍萍
何萍萍讀者:
的確,你的請求已經過期作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故本案應適用普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與之對應,本案所涉欠薪條已明確表明公司應當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表明訴訟時效應當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如果你沒有在期間向公司主張權利,又沒有中斷事由,即意味著已經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就訴訟時效的中斷,《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結合本案,你自述已經通過微信向公司經理主張權利,似乎與第(一)項吻合,其實不然,因為是否吻合要靠證據來證明。
微信聊天記錄屬于證據中的電子數據,根據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定案證據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二是非實名制微信注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為本案當事人;三是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四是微信聊天的內容不可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可是,你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并不能表明對方就是經理,無法證明你是與經理聊天,經理的去世也已導致死無對證,尤其是公司不予認可,因而你只能承擔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