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們單位因為經營問題被要求停業整頓。整頓期間的15天我沒上班,這15天的工資也沒發。我覺得雖然自己沒提供勞動,但這并非我的錯,單位能因此不給我發整頓期間的工資嗎?
謝謝您的答復。
答: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據此,15日并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您停產期間的工資。
法條鏈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