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針對疫情防控期間辦案中遇到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作出回應。
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是否構成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針對此問題,姜啟波、高景峰表示應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以及社會危害性大小。姜啟波、高景峰指出需要區分情況予以認定,關鍵要把握兩點:
一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傳播虛假信息的故意。對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是否追究刑事責任,要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系疫情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要充分考慮傳播者對有關信息內容認知能力水平,以及傳播該虛假信息的具體情形,不能僅以有關信息與客觀現實有出入,就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而作為犯罪處理。
二是,看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對故意傳播涉疫情的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是否構罪不能一概而論。
他們表示,要綜合考慮虛假信息傳播面大小、對社會秩序造成的實際影響等,不能簡單以是否“自行刪除”認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的信息很長時間無人轉發,也沒有人注意;有的敏感信息,被刪除前幾分鐘可能就廣泛傳播,危害很大。行為人自行及時刪除虛假信息,如果沒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達不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依法不予刑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