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13年4月,我與福建省泉州市一家網絡商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市場營銷,合同期限到2018年為止。合同期間,我參加了公司管理職位競聘,競得了公司部門副經理職位,月工資基數標準達到8800元,聘期到2020年7月31日止。
2018年,我與該網絡商務公司有股東關聯關系的另一家招標公司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為管理崗位,合同有效期到2021年3月31日,月工資基數標準為1500元。但新合同生效后我始終干的是網絡公司的活,我的工資也統一由原公司按照副經理的工資標準發放。今年8月8日,我收到了網絡商務公司發給我的崗位調整通知,把我的工作崗位調整為產品經理,月工資只有不到4150元。
公司擅自調崗降薪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我又該如何維權?
為您釋疑
謝欣您好!
您的問題涉及兩個方面,一個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之后,誰與您建立勞動關系;二是如果原公司與您仍有勞動關系,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是否違反勞動法。
鑒于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后,仍從事原公司的有關工作,且每月工資仍由原公司發放,因此在作證材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認定該網絡商務公司與您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調崗。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也間接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進行工作調整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若你們在勞動合同中,未對調崗作出約定,且網絡商務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以下任一情況:1.醫療期滿,您不能從事原崗位。2.您不能勝任工作。3.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那么網絡商務公司沒有權利調整您的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合法合理單方調崗,還需要滿足4個判斷標準:1.調崗是基于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或因勞動者個人能力、工作態度等因素導致,即調崗具有必要性。2.調崗前后工資待遇應當持平。3.調崗后是否增大了勞動者的勞動成本,這里主要是指工作崗位地理位置的變更不應給勞動者照顧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負擔。4.調崗行為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基于網絡商務公司可能存在無故調崗且大大降低了勞動報酬的事實,您可向網絡商務公司提出不同意調崗降薪的訴求,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也可向網絡商務公司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撤銷崗位調整通知。
